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成:“知识产权存案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存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依照前款划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给他人正当进出口或者海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有关存案,也可以主动撤销有关存案。”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成:“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办法的申请后,可以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专利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的划定,就被截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平易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办法。”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剂。”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成:“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法律类免费电子书《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条例(最新修订)》和中国法制出书社为本书的写作出书都付出了很多汗水。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冒充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五、将第二十八条改成第三十一条,修改成:“小我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划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置。”
三、第二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项:“在海关认定被截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截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站的pdf电子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条例(最新修订)》主要是由网络收集整理来的,最终著作权仍归属于原书的作者未知和出版商。如果您喜欢这本书,请多多支持我们的图书出版事业,让辛苦写书的作者得到应有的回报。在此也要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感谢出版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条例(最新修订)》的出版所做的工作。本站只提供图书的试读版,同时欢迎更多的爱好读书的朋友来电子书下载网来分享更多好看的pdf电子书,免费下载您所需要的电子书籍。最后衷心感谢您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条例(最新修订)》pdf版免费电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