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法学界关于栖身权、典权的立法之争出发,强烈地意识到:只认可土地用益物权,而忽略建筑物用益物权,这是一个严重的法律缝隙,并充分地论证了设置建筑物用益物权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此种界定,笔者持赞同的态度。
第一章建筑物用益物权的客体、价值及体系
第一节建筑物用益物权概述
一、建筑物用益物权的概念与性质
在平易近法或物权法,即使是在用益物权法的著作之中,对于用益物权的分类,只有个体学者如房绍坤先生提出了土地等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与地上建筑物用益物权的类型区分,依其看法,“地上建筑物用益物权是指以建筑物为客体的用益物权”。pdf电子书免费下载《建筑物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以权利体系的建构为中心》的作者曾年夜鹏和法律出书社为本书的写作出书都付出了很多汗水。本书属华东政法年夜学复校三十周年数念文丛。不过从用语的简洁了然的角度来看,使用“建筑物用益物权”一词即可,因为从物理、常理出发,建筑物都是存在于土地之上的,否则离开土地的建筑物就成了空中楼阁,不强调“地上”也不会引起误解;同时,在法理的角度,土地和建筑物可以分离,如仅针对建筑物设定建筑物役权,而土地上成立相邻权或法定地役权,则土地与建筑物之上各自的权利形态有所不同,此时在“建筑物用益物权”之前冠以“地上”更是没有实质意义。所以,在笔者看来,以建筑物为客体的用益物权即为建筑物用益物权。
建筑物用益物权的性质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建筑物用益物权是一种物权
首先应该认可,建筑物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下位概念。固然,从更高的条理来说,建筑物用益物权应是平易近事权利,但这样展开详细的叙述则过于烦琐,此处不再赘述。建筑物用益物权作为物权,则呈现出与债权明显不同的法律属性和法律特征: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债权为对人的请求权;物权的标的为物,债权的标的为给付;物权设定采法定主义,债权的设定采自由主义;物权具有排他性、追及性,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追及性;物权具有公示性而债权不具有公示性;物权具有自力处罚性和永久性,而债权一般不具有自力处罚性,具有暂时性。如法国平易近法学中的持久租赁权是被纳入到物权体系的;依魁北克平易近法,设定于衡宇之上的永租权则为物权;而在绝年夜大都国家的立法中,租赁权则为一种典型的债权形态,虽然存在“债权物权化”的诸多立法动向和理论讲解,但其债权的根基定位尚未摆荡。曾年夜鹏,华东政法年夜学讲师,北京年夜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平易近商法学。本站的pdf电子书《建筑物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以权利体系的建构为中心》主要是由网络收集整理来的,最终著作权仍归属于原书的作者曾大鹏和出版商。如果您喜欢这本书,请多多支持我们的图书出版事业,让辛苦写书的作者得到应有的回报。在此也要感谢法律出版社,感谢出版社为《建筑物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以权利体系的建构为中心》的出版所做的工作。本站只提供图书的试读版,同时欢迎更多的爱好读书的朋友来电子书下载网来分享更多好看的pdf电子书,免费下载您所需要的电子书籍。最后衷心感谢您下载《建筑物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以权利体系的建构为中心》pdf版免费电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