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颖蓓,女,汉族,上海嘉定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商学院会计学毕业,研读会计、金融、管理等相关课程,对会计学和经济法兴趣浓厚,曾发表论文多篇,出版专著多本,且深受读者好评。
..1?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案例解析:尤佳房产公司汇票拒付案?【本节要点】
票据关系独立存在,不受票据基础关系影响/票据是无因证券?【背景知识】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后者即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则是指由《票据法》所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等。总体来说,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为了保障该基本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实现,法律另外做出了相应规定,当事人之间依照这类规定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我们再来从本质上看看这两者的区别。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本质不同。票据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票据的授受行为,那么当事人之间为何而授受票据,则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前提,这种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如基于购买货物或返还资金而授受票据,该购货关系和返还资金关系即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在法理上,票据的基础关系往往都是民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说,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的,正因如此,《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里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就是基础关系的范畴。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这是一个关键点,需要透彻理解。就是说,如果票据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的上述规定而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行抗辩。除非依《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才可进行抗辩。此外,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也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票据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票据关系与票据之基础关系不容混淆。
因此,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理解:票据本身是一种无因证券,即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从这个角度可以比较简单清晰地理解和区分两种不同关系。?【案情介绍】
尤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力得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两千吨水泥,总价款500000元。水泥运抵后,尤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力得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尤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力得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力得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455000元。力得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尤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5000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之后,尤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从力得贸易进出口公司两千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于是发生纠纷。
三个月后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尤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尤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力得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
?【焦点问题】
(1)尤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2)尤佳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该如何实现自身权益??【法律参考】
(1)《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出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案结果】
经法院判决,力得贸易进出口公司享有票据权利,尤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无权拒绝付款。?【参考评析】
根据票据法原理,此案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
角度一:票据关系独立存在,不受票据基础关系影响。
票据法认为,票据关系虽然需要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才能成立,但是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两者各自独立。无论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再期影响作用。
本案中,尤佳房产公司显然已经按法律程序完成了汇票出票行为,此后的背书转让行为也合乎法律,因此次票据关系成立,吉祥公司依法取得了票据权利。
角度二:票据是无因证券。
.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对善意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票据的无因性的认定,我国是从合法性理解无因性的,即票据关系只有合法成立以后,才能与原因关系相分离。而如果当事人是以欺诈、盗窃、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具体的票据瑕疵等问题我们会在后面章节具体分析。
本案中,力得贸易进出口公司与尤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水泥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尤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尤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水泥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
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尤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水泥不合格为由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吉祥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尤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付款。
以上两个角度得到的是相同的结论,即力得贸易进出口公司享有票据权利,尤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无权拒绝付款,从而体现了两者的统一。
再进一步思考,我们不禁会问,尤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一方面必须支付票据,另一方面又购买了一批质量不合格的水泥,那这些损失又该怎么得到补偿呢?对于尤佳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损失,正确的方法是在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但是其基础关系不消灭,即原票据基础关系――买卖合同有效依旧存在。这一判决是基于票据的基础关系――买卖合同而非汇票代表的票据关系。而从票据的无因性角度分析,我国的票据无因性是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上的。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依据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等)提出抗辩,作为票据直接当事人之一的尤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以其与力得贸易进出口公司(另一直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来抗辩力得贸易进出口公司的付款请求,即尤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据力得贸易进出口公司出售的水泥质量不合格导致的不合法来抗辩其付款请求。这又一次说明了以上两个方面的统一,同时能让涉案三方都得到最公正的评判。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正确区分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将两者独立分析,是保证票据公正,理清票据关系的重要方面,对实际业务操作及发生纠纷后票据权利的实现都有重大意义。
该书根据我国票据的实际情况及其形成风险、造成损失的客观事实,根据票据业务的操作分类及票据活动的出、背、承、保、付的特点和规则,根据票据的票式性、文义性、无因性等具体要求,研究我国的票据个案。文中精选的案例分别从票据仿制、问题陈述、重点解析、操作警示案等方面给予阐述。
希望通过一个个实际的票据纠纷、票据风险防范的疏忽和票据会计操作的实例,使读者从实务来掌握操作,尽可能避免枯燥的法律条文和解释,“身临其境”地跟着案例一起学习操作流程,发现别人票据操作中的问题,并学以致用学会解决票据问题。让更生动、更典型的案例帮助你更快、更轻松地掌握和理解票据知识,正是我们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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