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违约可得利益的界定
第一节我国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立法与实践
首先,就我国合同立法而言,目前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两个,一个是《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第二个是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确定了可得利益赔偿,而且规定了合理预见规则,总的看来,在可得利益赔偿方面,与《民法通则》相比《合同法》是个很大的进步。
此外,我们不妨考察一番我国《合同法》之前的合同立法。原《技术合同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本文的写作源于对一个问题的思考:我国民法规定应当赔偿违约可得利益,但实践中真正获得赔偿的却很少,其原因何在,如何认识违约可得利益的性质并进而构建和发展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制度?本文对上述问题展开了论述。
就历史考察而言,罗马法规定对违约可得利益给予赔偿,但也同时实施一定的限制,后世各国民法典大都继承了这一做法。限制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则包括过错、因果关系、合理预见规则等。
就我国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赔偿违约可得利益,这也有利于激励当事人履行合同。固然,调解式审判、传统经济体制与观念都对其造成了消极的影响,而且我们往往将具有不同价值理念的违约赔偿和侵权赔偿相混淆。但是,所有这些还不是问题的根本原因,我们应当继续追问下去。此外,我们也没有很好地区分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前者往往更需要赔偿可得利益,这与民事合同不同。本册书于2008年11月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电子书籍下载《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研究》书的作者闫仁河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都为了本书付出了辛勤劳动。法律类丛书北京物资学院美术文库。法律类书籍在线电子书,《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研究》在线电子书。
我们必须对违约可得利益进行界定,这是解决问题的开端。与所受损害不同,违约可得利益是一种相对确定的财产利益,正是由于这一性质,其与机会丧失具有密切的联系,一定意义上讲可得利益损失也是一种获利机会的丧失,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产生的违约可得利益都是取得未来利益的可能性的判断。这一点决定了不能凡是可得利益都能够获得赔偿,其中涉及对事物发展的可能性的判断与分析,两大法系对于合理预见规则、违约可得利益的证明标准等问题的解释已经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闫仁河,1972年出生,黑龙江省龙江县人,2007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民商法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民法,曾从事过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工作,现为北京物资学院教师。兼职律师。本站的pdf电子书《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研究》主要是由网络收集整理来的,最终著作权仍归属于原书的作者闫仁河和出版商。如果您喜欢这本书,请多多支持我们的图书出版事业,让辛苦写书的作者得到应有的回报。在此也要感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感谢出版社为《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研究》的出版所做的工作。本站只提供图书的试读版,同时欢迎更多的爱好读书的朋友来电子书下载网来分享更多好看的pdf电子书,免费下载您所需要的电子书籍。最后衷心感谢您下载《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研究》pdf版免费电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