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论》是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薛瑞麟教授关于犯罪客体问题的一部力作。这本图书于2008年9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发行,《犯罪客体论(一般著作)》pdf电子书等你来拿。pdf电子书介绍《犯罪客体论(一般著作)》作者薛瑞麟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为本套书的出版付出了许多哟。
第一章 俄罗斯的社会关系说
俄罗斯的社会关系说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即社会主义时期,其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作者在《犯罪客体论》中,既立足于中国,又将论题置于苏俄和德日刑法理论中加以考察;既批判学者的某些观点,又合理地予以吸收和借鉴。《犯罪客体论》既可以作为法学院学生研习刑法的教材,亦可以作为理论工作者的参考资料,也可以作为实务部门工作者提高理论素养的教材。作者以史实为根据,通过评介和批判中外关于犯罪客体问题的观点,深刻阐明了自己的独到见解。社会关系说的特点是:把犯罪客体的内容表述为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主张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对犯罪客体实行纵向三分类,即划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区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并在理论上将犯罪对象归人犯罪客体一章。俄罗斯的社会关系说产生、发展于社会主义时期,因此,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意识形态的某些特点。与此相联系,社会关系说对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以及亚洲的中国、越南、朝鲜等的犯罪客体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另一方面,我认为,政治制度虽然对社会关系说的产生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却不是唯一起作用的因素。换言之,社会关系说的存续与发展也有其区隔政治话语的自身原因。苏联解体后,法定继承国俄罗斯、独联体一些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更迭,但它们仍沿用社会关系说便是证明。
20世纪50年代,俄罗斯社会主义时期的社会关系说被引入我国,并在很大程度上被本土化了。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学者主张刑法知识“去苏俄化”,呼吁告别作为“缚在科学双足上的哑铃”的苏俄犯罪客体理论。不带偏见地说,可以把这些主张理解为刑法领域内的思想解放。回顾30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我认为它的最成功之处就在于解放思想。解放思想不仅使我们从苏联模式的思想桎梏中解脱出来,而且也使我们从西方文明中汲取了我们所缺少的营养,带来了非常好的政治、经济及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对于告别的论据,我又持怀疑态度。因为某些批判论据是用臆想的事实代替真正的史实,缺乏说服力。这表明我们对俄罗斯20世纪50年代以前及以后的犯罪客体理论都知之不多。拙著在本章重点介绍俄罗斯20世纪20年代和60年代以后的社会关系说的主要代表人物的思想及研究方法,就是想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俄罗斯社会主义时期的社会关系说已是历史。但是,刑法史是万神庙,而不是停尸场。虽然历史并不总能成为预测未来的有用工具,但厘清社会关系说的历史却能丰富我们的智慧,使我们在更广阔的视野下观察、思考、重构自己的犯罪客体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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