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作者;
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为了使用和查阅的方便,我们对所收录的文化法规按照内容和效力层次两条线索进行了分类编排。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文化建设的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文化立法、普法、执法及法制监督已成为文化工作极其重要的环节。编写本书的目的,就是为广大文化工作者提供一部全面、简洁、实用的法制工具书。
本书在全面清理文化法规的基础上,收录了最新现行有效的、与文化建设密切相关的国际公约10件,法律11件,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63件,司法解释18件,部门规章44件,规范性文件154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23件,共计323件,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文化法制建设的现状。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本书前九部分,按照内容类别收录了艺术管理、文化科教、文化市场管理、财务管理与文化经济政策、公共文化、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交流、文化法制、社会团体与人事管理方面的文化法规,其中每一部分均按照效力层次进行排列,同一层次效力的文化法规,按颁布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法律类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法规全书》电子书下载pdf。本书第十部分收录了文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按照文化市场管理、公共文化、文化遗产保护的类别顺序排列;第十一部分收录了文化方面的国际公约。
本书同时适合国家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高等院校师生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学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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