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广东商学院、山东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单位的教学、科研骨干力量,组织编写了《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高等政法院校法学规划教材》等多层次、多品种的法学教材。
这些教材的出版均经过了严格的策划、研讨、甄选、撰稿、统稿、修订等程序,由一流的教授、专家、学术带头人担纲,严把质量关,由教学科研骨干合力共著,每一本教材都系统准确地阐述了本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做到了知识性、科学性、系统性的统一,可谓“集大家之智慧,成经典之通说”。这些教材的出版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法学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
教材是一定时期学术发展和教学、科研成果的系统反映,所以,科研的不断进步,教学实践的不断发展,必然导致教科书的不断修订。国际上许多经典的教科书,都是隔几年修订一次,一版、五版、二十版,使其与时俱进,不断成熟,日臻完善,成为经典,广为流传,这已成为教科书编写的一种规律。具体包括:住宅、厂房、仓库,以及商业、服务、文化、教育、办公、医疗、体育等多方面的用房。法律类免费电子书《房地产法新论》的作者吴春岐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为本书的写作出版都付出了很多汗水。本章重点掌握房产、地产和房地产的概念,理解房地产业的性质和作用,了解我国房地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历程。
第一节 房地产概述
一、房产和地产
房产和地产是房地产的两大基本内容,二者之间既存在紧密的联系,又具有明显的区别。
房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般认为,所谓房产,是指在法律上有明确所有权权属关系的房屋财产。“所谓房产,是指房屋财产,即指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在不同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可以进行出租、出售或者由所有者自用或作其他用途的房屋。
第一章 房地产与房地产业
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主要讲述房地产、房地产业的有关问题,通过本章的学习,能够对房地产相关概念和我国房地产业存在的问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房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产不同于房屋。房屋是指建筑于土地之上,供人居住和从事商业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它是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房产是建筑物的社会经济形态,它是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房地产法调整和保护的对象之一,其调整结果就是赋予房屋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形态,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房产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体现的并非仅仅是基于房屋自然属性的满足人的物质需要的关系,而是不同主体之间物质利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站的pdf电子书《房地产法新论》主要是由网络收集整理来的,最终著作权仍归属于原书的作者吴春岐和出版商。如果您喜欢这本书,请多多支持我们的图书出版事业,让辛苦写书的作者得到应有的回报。在此也要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感谢出版社为《房地产法新论》的出版所做的工作。本站只提供图书的试读版,同时欢迎更多的爱好读书的朋友来电子书下载网来分享更多好看的pdf电子书,免费下载您所需要的电子书籍。最后衷心感谢您下载《房地产法新论》pdf版免费电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