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质理论是时代法律精神的精华和内核,是社会交往本质的理论反映,是社会变迁的理论表述,是法学理论框架的逻辑基点。因此,研究当代中国在接受和超越前苏联法律本质理论的影响过程中建构和发展自己的法律本质理论的历史机理,对中国社会的转型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季金华,男,1963年4月生,汉族,江苏通州人,法学理论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在法理文库出版《司法权威论》和《宪政的理念和机制》两部专著,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
第一章前苏联法律本质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法律本质和法律概念问题是前苏联国家和法的理论的基础性命题,始终是前苏联法学界的主要研究论题。在前苏联法学理论发展的不同阶段,法学界围绕着法律概念问题存在着对法律本质的不同认识和争论,充分反映了不同时期法律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相互联系,对前苏联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产生了深刻影响。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国家和法律现象都不是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因素,国家和法律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律类免费电子书《当代中国法律本质理论的历史逻辑》的作者季金华和法律出版社为本书的写作出版都付出了很多汗水。
一、前苏联20世纪30年代末期以前的法律本质观点
前苏联法律本质理论的思想基础
前苏联法律本质理论是国家和法的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和法的理论体系中占据主导的地位。前苏联法律本质理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律理论及其法律本质思想的基础之上的。在苏联建立之前,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及其他经典作家对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发展、消亡以及国家和法律的本质与功能等基本问题做了较为系统的阐述。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阶级社会的政治和法律上层建筑的主要原理,是国家和法的理论的基础,也是整个马克思主义法律科学的基础。本着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原则,本文将前苏联法律本质理论演化的历史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并对其特征做了简要的分析。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和法律才随之产生。而所谓私有制是指少数人独占生产资料,并用来剥削绝大多数人的一种经济制度。在恩格斯看来,“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本站的pdf电子书《当代中国法律本质理论的历史逻辑》主要是由网络收集整理来的,最终著作权仍归属于原书的作者季金华和出版商。如果您喜欢这本书,请多多支持我们的图书出版事业,让辛苦写书的作者得到应有的回报。在此也要感谢法律出版社,感谢出版社为《当代中国法律本质理论的历史逻辑》的出版所做的工作。本站只提供图书的试读版,同时欢迎更多的爱好读书的朋友来电子书下载网来分享更多好看的pdf电子书,免费下载您所需要的电子书籍。最后衷心感谢您下载《当代中国法律本质理论的历史逻辑》pdf版免费电子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