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为了更好地学习和宣传、贯彻和实施食品安全法,我们组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法司和稽查局的部分领导和专家共同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法问答》一书。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本书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食品安全法》法律文本;第二部分是《食品安全法》执法问答,按《食品安全法》章节和条文顺序,结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原意和基本制度以及日常工作中经常提到的一些法律名词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以简明问答的形式作了详细的解释和阐述;第三部分是《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文件选编。
本书的编写,力求内容全面、系统、准确、实用并通俗易懂,极具权威性。法律类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法问答》电子书阅读。本书不仅是食品安全法律培训指定教材,也是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执法必备用书,还可以作为院校师生、专家学者研究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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