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寿灿:浙江余姚人,1983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后长期在高校从事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1997年至1999年在宁波市海曙区政府任职,2006年攻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现任浙江财经学院副院长,教授;兼任人文艺术学院院长,伦理学研究所所长。浙江省摄影家协会会员。
..人本法律观作为一种新的法学学术思潮有着重要的引领意义,也构成宪政伦理研究逻辑前提,同时,宪政伦理的研究成果将成为构建人本法律观的现实材料。对依法治国的辩证法考察,构成了以辩证的思维研究宪政伦理的独特视野和制度背景。社会主义宪政伦理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域,伦理维度在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中有着特殊的地位,社会主义宪政的表象与实质是其理论视野中的基本线索。对社会主义宪政伦理历史逻辑的追述与阐发,不但体现了历史与逻辑的一致性,而且为法理解释提供了批判与反思的对象。我国社会主义宪政伦理从观念、规范到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资本主义国家宪政伦理的成果,从而极大丰富了我国宪政建设研究的成果。
权力伦理观是社会主义宪政的根本性伦理观。这是从世界上曾经存在和现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政实际状况和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考察得出的结论。从国家维度考察社会主义宪政伦理价值,必须考察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核心经历了从古代国家权力对公民义务的关系、中世纪国家权力对公民义务的关系、近代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关系、现代国家义务对公民权利的关系的历时性演变过程。社会主义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核心是国家义务对公民权利的关系,是一种表达善的伦理关系,因而比其他社会关系有着更高的价值地位。基于公民与国家在宪法上的关系,国家对公民权利承担义务,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国家最基本的义务。国家义务存在的伦理目的保障公民权利,为此,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从法理上考察国家权力的来源的学说大致有三种:神授国家权力说、契约主义国家权力说和马克思主义国家权力说。马克思主义国家权力说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来源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权力规范与权力保障既与其权力观有紧密联系,又与其人性论密不可分,人性论是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权力的伦理基础。社会主义宪政的根本性伦理观是权力伦理观。所谓社会主义宪政的权力伦理观,就是指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看,社会主义宪政都是一种以权力行使为最高工具性价值取向的伦理观。考察社会主义宪政权力伦理观应结合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运作的价值和社会主义的伦理目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建设的目标,这一宪政目标全面反映了社会主义宪政权力伦理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运作的根本价值诉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运作的核心价值诉求,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运作的重要价值诉求。
和谐伦理观与劳动伦理观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基础性伦理观。这是从世界上曾经存在和现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政实际状况和马克思主义的劳动理论、社会发展理论考察得出的结论。从社会维度考量社会主义宪政伦理,主要分析两个问题:即社会主义宪政伦理与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伦理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宪政伦理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社会主义宪政伦理在国家权力架构、强化权力监督、追求亲民和谐的价值等方面体现了对中国传统社会政法伦理的继承,同时,在继承基础上形成超越,主要体现在:契约对身份的超越、平等权利对“差序格局”的超越、民主对专制的超越等。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社会主义宪政伦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宪政伦理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政法伦理基础,并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社会主义宪政伦理所追求的目标,只有在和谐社会中,社会主义宪政伦理的各项价值才能实现。鉴于宪政之劳动伦理观对这个社会伦理构建的根本意义,寻找两者之间的实质性差异是构建我国宪政伦理观的必然要求。
以上论证表明,基于新教伦理的资本主义宪政之劳动伦理观与基于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社会主义宪政之劳动伦理观截然不同。从形式上讲,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一般不直接就劳动权作出规定。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文本中都直接规定了对劳动权的保障。从内容看,资本主义宪政秉持一种义务本位的劳动伦理观,即劳动是人对上帝的职责。而社会主义宪政更多地强调劳动权利、劳动义务与劳动责任三位一体的统一,劳动不但是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而且是人的解放的必由之路。
保障人权、维护人的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发展性伦理观。这是从世界上曾经存在和现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政实际状况和马克思主义的人学理论考察得出的结论。由于具有现代权利意识的公民是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历史与逻辑起点,所以从个人维度来研究社会主义宪政伦理价值,必须以公民为视角。社会主义宪政伦理价值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社会主义宪政伦理的目的性价值、社会主义宪政伦理本身所包含的价值和社会主义宪政伦理的价值评价标准,这三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个人维度的社会主义宪政伦理价值内涵。社会主义宪政伦理的目的性价值,在宪政价值内涵中占据突出地位,是社会主义宪政伦理价值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宪政所追求的根本目的,应该在于逐步消除人们对国家的依附,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社会政治关系的进步,保护和促进公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保障人权。保障人权也是社会主义宪政伦理价值的核心。维护人的尊严是社会主义宪政伦理本身所包含和反映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社会主义宪政本身的科学性,它反映着社会主义宪政是否在现实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它是保障人权这一目的性价值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人权、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民主、有效政府是社会主义宪政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人的尊严是人权的正当根据,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导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是有效政府的正当性基础。而社会主义宪政伦理的价值评价标准是目的性价值的延伸和演绎,反映了社会主义宪政伦理对于它所促进的各项价值的重视和表现程度,体现着社会主义宪政伦理的发展趋向。人的全面发展既作为社会主义宪政的出发点,也是社会主义宪政追求的目的,社会主义宪政导源于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向往,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宪政伦理价值的评价标准,是保障人权、维护人的尊严价值的延伸和演绎。
维护正义是社会主义宪政的保障性伦理观。这是从法哲学高度论证得出的结论。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古往今来,实现正义的方式多种多样,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同态复仇,到阶级社会的居间公权力的裁决,再到法治社会的司法裁判。在当代社会,司法已经成为实现正义的必不可少的方式,人们对司法正义的期待也越来越高。随之而来,司法伦理的研究逐渐兴起,而作为司法伦理的核心内容范畴——司法正义的伦理审视成为司法伦理的研究前沿。《社会主义宪政的伦理价值研究》(作者陈寿灿)立足于司法本身的伦理特性,对司法正义的理论内涵进行了重新诠释;就司法正义是司法伦理的价值归属问题进行了详尽解析,并从制度构建和司法职业者个体德性培养两个维度探析司法正义的实现进路,论证司法正义实现的可能,以期纠正当代社会中司法不公的弊病,为法治社会的构建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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