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份析】
该案错误之处在于未能准确区分异地设立仓库贮存药品与现货销售药品的行政处罚的区分。经查询拜访,该仓库设立前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核准。
【处罚决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药品办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政府药品监视办理 部门核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视办理部门核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办理挂号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之划定,依据《药品办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消,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划定,按无证经营查处。
【错误提示】 案件定性错误。某药品生产企业异地
设立仓库贮存药品案
【案情介绍】
2006年4月,某药品监视办理部门接大众举报,某外地药品生产企业在当地设立仓库贮存药品。
原国家药品监视管事局于2002年12月4日下发了《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鼎新的通知》。由中国中医药出书社出书刊行电子书籍下载《药监执法典籍案例解析》跟中国中医药出书社都为了本书付出了辛勤劳动。自药品监视办理部门成立以米,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操作一商是药监执法人员工作中的重心和难点。
本书的编写团队由来自药品监视办理部门的一线执法人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一线生产营销人员和高档医药院校药事专业的讲授、研究人员组成,具有多年的相关岗位从业经验,并对药事法律法规有着深刻的思考和理解,已编著出书了《药事法规与经济法规》《经常使用药事法规干问》。
本书针对下层药监部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典型疑误案例进行解析,法理性和可操作性较强,为药监执法、讲授和研究人员提供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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